网络版权的保护途径如下:
1、技术措施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加快技术创新并予以发展性应用。用技术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是数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法律手段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
3、国家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网络版权保护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一、网络版权保护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1、网络版权保护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
(3)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网络版权保护的途径有哪些
网络版权保护的途径如下:
1、技术措施,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性;
2、法律手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是提起行政诉讼;
3、刑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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