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
1.行政立法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
2.除了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2.两者的概念和分类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吗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过程中,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过程中对其依据一并提起审查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该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一般仅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当前,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单独申请复议,是否可诉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有较大争议。个人认为,不应当具有可诉性或者可以提起复议,而应当通过单独的一条审查途径予以解决。因为,无论是法院还是大部分层级低的复议机构来进行审查将面临专业能力和层级权力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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