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兼并后,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案例】鉴于今年当地房地产市场趋冷,某房地产公司准备抽离资金进入其他行业,于是就将房地产公司整体转让给本地其他集团。该集团收购房地产公司后,将该公司更名,但仍从事原来的房地产业务。一直在原房地产公司工作的职工想知道,当所在公司被兼并后,他们到新的集团上班之前,能否主张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当企业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并不会转移或者免除,即使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也应当由变更后的单位继续承继原单位的权利义务。因此,虽然公司被兼并,但是劳动者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仍然有效。所以,这些员工只需要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工作即可。由于没有出现用人单位辞退或者终止任何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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