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后资助媳妇买房是一种捐赠行为;《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出资额确认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除外。这通常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的:
首先,我们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明确的出资意向为依据。如果父母和子女同意这是礼物,或者父母明确表示这是礼物,那就是礼物关系。父母的出资意向应当在出资时表达。一旦父母表达了捐赠意愿,捐赠关系就开始生效。即使父母以后主张借贷关系,也不应该支持,防止子女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或亲子关系恶化时,父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第二,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父母出资的情况下,在出资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将出资为贷款的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
首先,捐赠是一个单一的法律行为,而贷款是一个双重的法律行为,因此证明捐赠关系比证明贷款关系更困难。
其次,借贷关系中经常存在借据,捐赠人不需要保留证据证明捐赠关系中存在捐赠关系,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比主张捐赠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更容易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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