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受理条件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二、办理材料
情形1: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6236号省气象大厦7楼701室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
六、办理机构
省气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7项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
文章来源: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jl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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