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
2.黔南州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一份;
3.《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4.防雷工程竣工图等技术资料(可提供电子版)。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
申请人提供
2.行政许可申请书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式两份
申请人提供
设定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3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人提供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4
防雷装置竣工图?
原件或电子版
申请人提供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3
审查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蒙丹丹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22660-->
1-->
1
1.是否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2.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赵伟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22660-->
1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和检测资格的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出具《贵州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赵伟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22660-->
3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2.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3.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完成。
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蒙丹丹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22660-->
1-->
1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南州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南州气象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
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统一受理,其中防雷部份的设计文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防雷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人员参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4
法定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第十七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5
法定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第五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n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全文3.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