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没有拿到当初老板答应的试用期月工资,但现在经过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总算拿到了2900元钱。昨日,在义乌打工的江西人席新贤告诉记者。
4月11日,席新贤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投诉,他在义乌市廿三里工业区凤新泳装厂打工,当初老板答应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后来他想到别处干活,结工资时厂里却以月工资800元计算,这一来干了40多天只能拿1000多元钱。而对此事,凤新泳装厂老板另有说法,认为当初只答应试用期月工资800元。因打工者和企业事先未签劳动合同,当地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所一时也未能调解好此纠纷。
4月13日,本报以《到底3000元还是800元?》为题作了报道。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丁国嵘看到这一报道后十分重视,要求监察三科及时妥善处理。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三科科长余新福给凤新泳装厂老板打电话,要求对方来监察大队接受调解。但对方以正在忙走不开为由没有来。
4月19日,余新福专门来到凤新泳装厂,根据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达成协议,老板当场支付了席新贤40多天的打工工资2900元。同时,余新福要求老板应按照有关规定,今后招工时必须与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
丁国嵘昨日告诉记者,由于用工双方事先没有签劳动合同,类似的劳资纠纷占该大队处理案件的60%以上。他提醒打工者及用工企业,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保障自身权益。打工者在找工作时,也要注意看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了解其信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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