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这样,最长可达1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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