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三、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四、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证入到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
7、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中申请不予准许。
五、能用什么做出轨离婚的证据
1、物证
物证属于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不受行为人主观意识的控制,在法院上更容易被法官认可。物证主要包括对方和“小三”的亲密照片、两人的开房票据、通话详单、以及共同外出的火车票飞机票等。
2、书面证明
包括对方和“小三”的聊天记录、短信内容截图、来往邮件等;
出轨方在婚外情暴露后自行写下的“悔过书”一类;
部分公司对于员工的婚外情会有生活作风处理,出具的书面处理材料,也是有效的证据。
3、视听音频资料
包括出轨方与“小三”在公共场合亲密的合照,视频,录音;
这类证据需要注意两点:首先视听资料要在公共场合,不得在“小三”家中;另外,资料仅能证明一两次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予采纳,法院一般要求举证出轨方和“小三”长期、稳定生活的共同记录,一般二十天以上更能予以采纳。
4、证人证言
出轨方无论是重婚,还是同居,都会需要一个长期居住的地方。共同居住在这个场所内的其它人,例如保安、邻居、物业或是居委会,一般对于双方的情况会有所了解,他们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或是证明,均应属于证人证言一类的证据。这类证言,对于法院认定婚外情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还有向法院提交调查申请的责任。另外还要遵守正收集证据的规并承担后果。若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法院协助调查书籍证据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诉讼所需各项费用,也是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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