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并不是准确的法律词汇,而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现在一般指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被解雇辞退时,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给予的赔偿金。
据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买断工龄”是一种企业行为,需要企业与职工协商并达成一致。企业买断工龄需要向职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职工养老金的水平与其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直接相关。所谓买断并未造成劳动者工龄的丧失,其以前的缴费年限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传统的工龄对于养老金来说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买断工龄后,职工可以自行缴纳养老金,但只要符合养老金政策规定,待遇不受影响。
根据国家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缴费满15年,可以享受养老待遇。自今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可一次性补缴保费15年。目前,我市正在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经办规程,尚未执行。
一、买断工龄”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根据赣劳社办[2001]39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在新企业就业的,企业与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由其新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或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如从事钟点工、临时性劳务等)的,本人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管理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须持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失业证》)应主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封存手续,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按规定计息。如本人自愿,也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赣劳社[1999]53号文件规定,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在2010年10月1日前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根据赣劳社[2000]9号文件规定,退休时若本人同意,允许其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缴费满15年后,按缴费满15年的标准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虽满10年,但本人不同意补缴费用,按照赣劳社[1999]53号文件规定,职工退休时,按本人全部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两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或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计发生活补助费时,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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