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06:50:50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4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规范化管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将《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证书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使用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在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第四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机关。发证机关限为:

(一)各市县属初级技能等级证书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二)海口、三亚市属中级技能等级及其以下证书,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三)高于上述技师等级证书和技师、高级技师证书,以及省属和驻琼单位的职业资格证书,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第五条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当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人员名单、考核工种、成绩审定结果,按发证权限报送发证机关审核。发证机关应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人员名单、考核工种、成绩审定结果,按发证权限报送发证机关审核。

发证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批准发证的人员名单、工种、技能等级,反馈给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制证。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填写格式。

(一)职业资格证书填写内容的汉字、数字、日期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

(二)文化程度分别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研究生等

(三)发证日期处应填写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办理证书的日期。发证日期是职业资格证书生效日期。

(四)证书编号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规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编码。

(五)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其名称需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六)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按百分制填写。

评写成绩按照理论知识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成绩中最低成绩确定,填写合格、良好、优秀。其中成绩在60-79分的为合格,在80-89的为良好,在90-100分的为优秀。

(七)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黑白照,并在左下角加盖“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钢印)

(八)证书发证机关处按发证权限盖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应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日期处应填写考核成绩审定的日期。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需要换发证书的,应向发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原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由发证机关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编码,制证和换发证书。

第八条实行全国统一考核的职业(工种),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使用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同时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钢印)

第九条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统一使用中英文对照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

第十条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准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开发处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同时取消考核通过的职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职业资格考核。

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填写与验印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件。

第十三条严禁伪造、仿制或滥发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一经查出,除宣布其所发职业资格证书无效外,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核发证书机关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中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转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开发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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