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慈溪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一间老房子两本房产证的遗产继承案。
妹妹范某与哥哥关系一直不佳。其母朱某于去年9月去世,妹妹在整理母亲的遗物时发现了一本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产证,而这间房子现在由其哥哥居住,于是她便向慈溪市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继承。哥哥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名下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在审理后查明,原来两兄妹的母亲朱某在1977年接受他人赠与的房屋一间,并于1992年进行了产权登记。1994年其子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包括了朱某进行房产登记过的房屋坐落位置。1999年,其子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包括了朱某受赠的房屋。但朱某原来的那本房产证并没有及时销毁。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兄妹俩争议的房产虽是他们母亲接受赠与而来,但其子在她生前重新进行了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至此,该房屋产权已发生转移,朱某丧失了所有权,故她死亡时已经没有原告所称的遗产。据此,法院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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