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自称是苏老先生外甥女的朱女士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上原告还有一直住在苏老先生家的保姆田女士,两人要求共同继承苏老先生名下的位于康健路的产权房。由于案件涉及到其他的继承人,法院依法追加养女黄女士及其儿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到了开庭那一天,朱女士却没有到庭,据此法院裁定,该案视为撤诉结案。
同年11月,养女黄女士及儿子作为原告,以保姆田女士和外甥女朱女士为被告又起诉讼,标的物还是苏老先生的产权房。庭审中原告方称,苏老夫妇曾于1999年10月28日在公证处做过遗嘱公证,言明房子由外孙继承。虽然被继承人苏老先生夫妇后来又向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声明,但只是单方的撤销行为。至于被继承人要求解除养父女收养关系的诉讼,由于判决没有生效,因此作为养女仍然是法定继承人。
被告田女士辩称,自己从1998年起为苏老先生做保姆,直至老人病故送终。去年3月24日,苏老先生在家里立下口头遗嘱,言明自己遗留的财产由自己及苏的外甥女继承。当时在场有老先生的同事和邻居。被告朱女士认为,舅舅苏老先生在生病住院期间,自己曾长时间陪伴、照料。舅舅在家立口头遗嘱时,自己也在现场。两被告都声称,苏老先生不但撤销了原来的遗嘱公证,而且还解除了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因此继承遗产两原告没有份。
遗产继承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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