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子女的张某抱养了弟弟的女儿,张某死后,弟弟拿出一份遗嘱,要继承哥哥的房产,可张某的养女却对遗嘱提出质疑。两个司法鉴定中心又得出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究竟谁该继承遗产?
哈市居民张某早年抱养了自己弟弟张某飞的女儿张某梅。1999年张某的弟弟张某飞来哈与其一起居住。2001年12月张某去世后,其养女张某梅要求收回张某的房产,张某飞不同意,拿出一份张某2001年3月写的遗嘱,遗嘱上写明将该房产的一半送给弟弟张某飞,另一半赠与养女张某梅。
2002年初,张某飞到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财产。法庭上两位证人证明,2001年3月20日,张某写了一份遗嘱,邻居王某、杜某等三人在场。而张某的养女张某梅则认为遗嘱上签名与养父的平时字迹不一样,同时提供了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通过提取张某签名两个字认为,此遗嘱不是张某生前书写。道里区法院依据鉴定和张某梅的房产证驳回了张某飞的诉讼请求。张某飞对判决不服,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3月9日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遗嘱是张某亲笔书写。同一份遗嘱出现了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
在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来的前一天,张某飞突然去世。同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张某飞后找的老伴梁某4月1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梁某对张某梅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没有颁发日期等提出质疑。
张某飞的代理律师、黑龙江省天正律师事务所的王伟军律师认为,此案的关键是遗嘱是否真实,应该再进行更高级别的司法鉴定。(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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