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咋调解
时间:2023-03-05 11:32:39 2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2、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3、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4、进行庭审调查。5、进行庭审辩论。6、进行评议与裁决。

一、仲裁协议需要有哪些内容?

仲裁协议要写明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待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受理。

仲裁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待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

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

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

7、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众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

通过诉讼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骤:

1、当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诉状,起诉到法院;

2、法院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辩状;

4、开庭:调查、辩论、调解;

5、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

6、双方均不上诉,则判决书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

7、第二审审理:制作二审调解书或下达二审判决书,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述;

8、执行。

二、不服工伤认定的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1)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引导申请人、被申请人就座;

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宣布仲裁庭纪律

报告(首席)仲裁员准备就绪,请求开庭;

(2)仲裁庭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

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首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

(3)庭审辩论阶段:

(首席)仲裁员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

(4)调解,裁决阶段:

(首席)仲裁员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如果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限期结案,下达劳动仲裁裁决书。

三、经济仲裁流程有哪些步骤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四)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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