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每个母亲都要经历的特殊时期,是国家给予女职工不可剥夺的福利待遇。
2、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无故辞退女职工是极其不公平的,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间支付工资;被辞退的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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