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一般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时欺诈的无效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等欺诈行为的
劳动合同
劳动者隐瞒婚姻、生育状况的,有前两项要件,但有无第三项要件。关键在于员工是否如实告知雇主其婚姻和生育状况,这将影响雇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表达。如果不产生影响,则本合同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当满足其他条件时,本合同有效。否则,本合同无效。在招聘过程中,雇主能否询问员工的婚姻和生育情况?首先,雇主不能为了了解情况而询问员工的个人隐私。例如,询问员工的婚姻和生育是员工的个人隐私,除非雇主能够证明这些个人隐私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是员工岗位的正常职业要求,会影响员工的工作能力或工作效果等,否则,雇主基于这些个人隐私做出的就业决定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对工人的就业歧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知情权,只能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教育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etc
三、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隐瞒婚姻、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对其保护没有具体规定时,为了避免明显的不公平,裁判员才能援引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实现对当事人的救济。此外,裁判员不应直接以此作为判断依据,否则将导致法律具体条款的弱化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法律原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将导致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能仅仅因为员工违反了诚信原则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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