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牌砸伤人可能是因其倒塌、塌陷、或者脱落、坠落,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前提下承担侵权责任。
2、管理人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维护,是有过错的,且应由其自身承担该招牌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负有赔偿责任;
3、实际使用人利用广告门头进行广告宣传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在赔偿之后,可以向制作广告牌的公司追偿。
律师补充: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3、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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