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是没有出租权的享有出租权的人只有四种:
1、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2、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
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
一、作品出租权行使和保护
(一)如何有效的行使出租权
权利当然由权利人来行使,这似乎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但在版权领域却并非如此简单。在版权领域中,一项附有著作权的作品可能被无数人所有。如果他们都想出租作品,都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的话,著作权人必定无精力应付之。同样,如果所有权人擅自出租著作权人作品,著作权人亦不可能将其一一“捉”住。
可以构建一个“两个版本理论”。即版权人在发行自己视听作品或软件时,可以同时制作两个版本,一个版本禁止出租,可以通过在作品中表明“版权所有,不得出租”字样,已达警示作用。另一个版本允许出租,同样也在作品中标注“本品经权利人许可,允许出租。”当然在出卖的时候,后者的价格要明显高于前者。如果权利人在出租店里发现了前一个版本的作品自然可以证明出租人非法出租作品,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侵权之诉。
(二)侵犯出租权的法律责任
1.侵犯出租权的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如果构成侵权,必须要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
(1)有违法行为构成侵权,当然必须得有侵权行为,即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商业性出租他人的视听作品和软件。
(2)主观有过错理论界对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的认识有一个趋势,即认为构成侵权是无过错责任,而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应适用过错责任。
(3)有财产损失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认为“无损害就无损害”。按《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违法行为与损失有因果关系出租人擅自的商业性出租行为影响到了权利人的销售量,从而造成了权利人财产上的损失,所以如果构成侵权必须要求这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2.侵犯出租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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