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职工工伤赔偿应该由谁承担呢?本文解答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承包经营是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经营方式,它是指在坚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所有者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促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者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俗称内包)也可以是外部个人、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俗称外包)。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可能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
承包者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俗称内包),也可以是外部个人、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俗称外包)。存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定,是基于以下考虑:
(1)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
(2)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应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并不在借调单位之间转移,借调单位对被借调职工的有关情况并不清楚(现实中,就曾发生借调单位以被借调职工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利于对纠纷的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
因而,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原用人单位对被借调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职工毕竟是在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为了公平起见,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人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约定协议,当原用人单位承担了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借人单位给予补偿。
工伤保险责任与劳动关系有着天然的关联关系,前者是附随于后者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归责原则经历了最初的由劳动者负责到雇主过失赔偿原则再到雇主无过失赔偿原则的演变,谁用人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因而在确定工伤保险责任时,明确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是非常重要的。
为什么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按劳分配的人民公社经营体制。
1983年,我国农村各地陆续把集体土地承包到农户,实行家庭经营。开始叫包产到户,也有叫包干到户或大包干责任制的,后来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统一改称为家庭承包经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的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作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增加收入。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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