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经营人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时间:2023-06-24 21:03:43 4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规则解读:

为了防止和控制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自己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而逃避法律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如果该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被借用方也应被列为当事人。至于建设工程中经常发生的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非法招用劳动者容易发生纠纷,为进一步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指导意见》规定了审理时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仲裁或诉讼的当事人和第三人。

一、私人老板工地工亡能工伤认定么

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时,不能将个人雇主列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可以将自己雇主的上级发包单位列为用工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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