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申请指南
时间:2023-05-10 09:31:16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受理条件

省民政厅安置处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职工。

二、办事程序

1、接收安置:军休干部持省安置部门发放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和部队出具的“三联单”办理落户、子女入学、随迁家属、子女工作安排等手续。

2、医疗保健:按市政府医疗保障文件规定为军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办理医疗保健手续。

3、经费申报:按照国家文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申报护理费手续;为在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牺牲、病故的军休干部申报特别抚恤金。

4、经费划拨:按照当年度国家规定的军休包干经费下拨标准及时划拨并安规定及时调增相关待遇。

5、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服务细致,政策落实。

三、服务时限

1、护理费申报:依据有关规定,由各军休所按制式表格填写盖章并送市安置处审查合格后,一周内报省军安置处审批,待省安置部门批复后3日内下达军休所实施。

2、特别抚恤费申报:军休所按规定为军休干部遗属填写“特别抚恤金呈批表”并附有关材料(一式六份),市安置处审查后每年11月份送扬州军分区,批复后3日内通知军休所直接到军分区办理领款手续。

3、军休经费下拨:接省安置部门军休经费下达通知后,及时起草文件,编制分配方案,经局财务审核、局长审定并与市财政会签后,一周内下达各县(市、区)民政局军休所。

4、处理来信来访:接到来信后,逐一登记,接待来访,热情耐心,一般政策性信访,当即答复,重要信访,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5、咨询投诉电话:87340763

四、法规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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