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期间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
时间:2023-02-11 03:40:13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土地使用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另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因此,您单位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应由您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您单位全面停产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二、破产期间土地使用税具体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破产期间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纳税人存在纳税困难的,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来说,纳税困难是不争的事实,理应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列举的四种纳税困难企业中未包括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故部分地方税务局根据该政策不给予破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且对于房产税减免额度和方法各地又不一致,有的给予全免,有的给予部分减免,有的实行先征后退,有的直接免予申报等。

因上述政策的不明确导致:增大破产管理人履职难度和执业风险。对于进入破产程序后,上述两税到底该不该申报,申报了以后该不该缴纳,缴纳了以后能不能退回均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因各种原因应退却无法退回的,该些税款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如果不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人是否承担失职的责任?大部分生产性的破产企业都拥有厂房土地,而破产程序一般耗时较长,少则半年,多则几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以房地产价值、土地使用权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均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破产重整期间如正常计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重整方是个巨大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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