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制镇行政村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市、县、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都是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镇的征税范围是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但不包括镇政府管辖的行政村,即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对土地使用者征税,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征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城市地区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市、县、镇、工矿区等,其中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矿相对发达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商业,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采取一系列不同的税种,大、中、小市县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不同。为防止长期不使用、限制多占土地而征用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税。公园、名胜古迹、寺庙、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单位用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铁路、机场、港区、车站、交通、水利管理用地,农林牧渔业、水果生产基地用地,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为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后的荒地,给予10年的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固定税率,即采用一定幅度的差别税,并按大、中、小城市、县、镇、工矿区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度应纳税额。具体标准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按照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按照公安部门登记的非农业正式户籍数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的是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的是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的是小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的税额范围内,确定本辖区的适用税额范围。在经济落后地区,可以适当降低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但不得超过上述最低税率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率,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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