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门夹伤乘客,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时间:2023-04-19 17:42:23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4年1月18日,梁某驾驶某公交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车行驶至北区路112公交车站路段时,该车右后门将刚下车的乘客陈某右手挤压后致其倒地,造成陈某受伤。

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经鉴定,陈某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其右手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

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梁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另查明,某公交公司垫付陈某门诊费用986.3元、住院费11967.83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960元,并另向陈某支付了出院后三个月的护理费7280元。

涉案车辆由某公交公司在重庆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陈某认为,该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梁某在未关好车门的情况下即行车,致使陈某受伤,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事发时梁某为某公交公司员工,且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某公交公司应对陈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某虽为公交车乘客,但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正常下车后因本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的身份,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乘客系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乘客陈某各类损失437.12元。

案例分析:

机动车保险涉及到“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认定以事故发生时为节点

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本车人员在正常下车、下车休息、指引倒车等情形下因本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由于其车上人员身份已经正常发生转换,应当认定为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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