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交车司机急刹车致其受伤,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公交车所属某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客运公司赔偿付某2000余元。
2008年12月2日,郭某乘在房山区大董村乘坐38路回良乡,途中该车司机突然急刹车,导致郭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至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治疗,并住院留观6天。被告支付了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三千余元,但对原告的其他合理经济损失拒绝赔偿。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交车所属的某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乘坐某客运公司正在从事客运活动的公交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客运公司有义务将付某安全送到目的地。因车辆驾驶员行驶中采取制动措施不当,致郭某受伤,公交公司没有尽到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故公交公司应对该事故给郭某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老人免费乘车受伤,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事件经过】
2015年3月17日上午,王先生七十岁的母亲乘坐某路公交车到站下车时,左脚刚踩在地上,右脚还未从车台阶上迈下,车辆便启动开车,导致王先生的母亲摔倒在地。当天王先生的母亲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伤情为腰椎骨折、耻骨骨折等。王先生与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交公司认为老太太免费乘车,且受伤与公司无关而拒绝赔偿。王先生来电咨询,公交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公交公司应该对王先生的母亲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王先生的母亲虽然是免票乘坐的旅客,但与公交公司同样构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即公交公司是承运人,王先生的母亲是旅客,公交公司自旅客乘车时起直至送达到目的地,就负有了保证旅客安全的义务。然而公交司机在旅客还没有安全下车的情况下仓促起动行驶,是导致王先生母亲受伤的直接原因,显然存在过错,公交司机违规操作的过错行为与王先生母亲受伤结果之间在法律上构成了直接因果关系,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客观要件。因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王先生的母亲起诉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就其伤情等级进行司法鉴定,以合理合法地确定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律师提示广大公交司机朋友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当遇到老年人上下车时,应该仔细观察,依规操作,确认稳妥后再开门、关门和行驶。另外,不能因为老年人乘车免费而疏忽大意或存在主观随意性。同时提醒乘坐公交车的老年人群体,虽然持卡乘车方便快捷,但出行时也应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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