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乘客刘先生4200余元。
去年10月23日,刘先生乘坐公交车时,因车内拥挤没在门口站稳,右手扶在车门上部的运行槽处,车门打开时右手中指被夹伤。事发后,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000余元。
公交公司则辩称,公交车到站停车开门时,刘先生的手不该放在车门上部的运行槽处,所以他们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乘客的安全,对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刘先生的伤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先生在公交车开启车门时,未能扶好和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至于刘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周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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