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在行驶中未关闭车门,将乘客从车内抛出,跌落地面摔伤,乘客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9月1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遂川某公交公司赔偿吴某平经济损失5.5万元。
2008年3月1日,遂川某公交公司所有的出租车搭载乘客吴某平行驶在105国道上,由于出租车前车门未关闭,将乘客吴某平从出租车前车门处抛出摔倒至地面,造成吴某平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出租车驾驶员王某驾驶制动性能未达标的车辆,行驶中未关闭车门,酿成事故,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吴某平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吴某平骨缺失为十级伤残,轻度共济失调为十级伤残。其医疗、伤残赔偿等经济损失核定为12.35万元,除保险公司按标准赔偿8500元,公交公司已付6万元医疗费外,尚有5.5万元经济损失公交公司拒绝赔偿。吴某平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所有的出租车性能未达标,且在行驶中未关闭车门,造成车上乘客摔至地面受伤,事故责任已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原告请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告剩余的经济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承担。遂川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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