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未取得房产证时不可以保全。因为没有房产证就无法确定房屋的权属,无法确定该房屋是不是义务人的财产,也就无法起到保全的作用。因此,如果未取得房产证,法院一般是不会采取财产保全的。
一、无产权证的房屋能否保全
无产权证的房屋一般不能保全。房屋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房屋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证明其权属,无法起到保全的作用。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意识有什么
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防范意识: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三、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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