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妨害公务案件,若符合法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应予撤销;若检察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符合其他法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决定不起诉。这一规定强调了对于妨害公务案件的司法处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若妨害公务案件符合法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且已经追究过的,公安机关应予撤销。妨害公务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符合其他法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决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妨 害 公 务 案 】 哪 些 情 形 可 以 不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情形有四种:1、通过暴力或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通过暴力和威胁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和威胁的方式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不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如果行为符合以上情形,即使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代表,也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妨害公务案件,符合法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且已经追究过的,公安机关应予撤销。如果检察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符合其他法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决定不起诉。因此,如果行为符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使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代表,也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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