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工程质量鉴定的批准问题。一般情况下,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二审获准;但如果一审时另一方的鉴定结论明显不足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二审申请鉴定也会获准。
经过二审,工程质量鉴定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申请质量鉴定应在一审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审未提出的,二审申请鉴定不会获准;但如果有一审时另一方的鉴定结论明显不足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的,二审申请鉴定会获准。
二 审 能 否 批 准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及时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工程质量鉴定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等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验、评定和确认的活动。工程质量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并由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和工程质量鉴定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二审能否批准工程质量鉴定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存在明显不当或者漏检等问题,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或者委托其他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没有问题,就可以批准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质量鉴定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二审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存在明显不当或者漏检等问题,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或者委托其他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没有问题,就可以批准工程质量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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