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准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开始实施犯罪的形式。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准备行为3、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行为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虽然犯罪预备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犯罪对象,但已经使犯罪对象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此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准备也是可罚的。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开始实施,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应该如何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2015年9月24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钻窗进入被害人董某家中,窃取某某香烟一盒,在盗窃过程中被外出归来的董某发现后报警,民警将高某当场抓获。【解析】被告人高某在入户盗窃时被董某发现,后被当场抓获,高某并未实现对香烟的占有;而就董某而言,从发现高某到民警赶来抓获高某,高某始终在其控制之下,进而其对香烟也是并未失去控制,其财物实际并未发生损失。因此,高某入户盗窃,已构成盗窃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窃得财物,应认定为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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