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抢劫罪犯罪预备的案例中,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对犯罪嫌疑人与其针对抢劫罪的既遂罪犯进行比照处理,并且从轻或适当减轻其刑罚。这主要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然开始投入资源和行动去预备实施抢劫,尽管他们尚未实质采取任何犯罪行为。在此预备阶段,若未能对他人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减轻或免除惩罚;而如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便需要考虑从轻判处刑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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