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安全问题,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然而,从本报接待情况来看,职业安全、劳动保护形势还不容乐观,一些单位往往只顾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职工合法权益。有的职工,还因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而丧失全部权益。电焊工李某某的职业病诊治经历就颇能折射出一些问题。
笔者参与了接待和调查。交谈中,该企业负责人总是强调,职工不懂法,误解了企业。
然而笔者发现,真正需要补法懂法的,首先是他这个总经理。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然而我们却发现:他一忙,竟把需要填写的职业病申报表给耽搁了;应该给劳动者的书面体检结果报告,职工都称没拿到;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妥善安置,这是法律规定,但他却在盘算,如何让职工接受他的方案而了断回家;法律规定相关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他却不主动支付还让职工打下借条;法律规定单位应承担职业病病人的生活保障费用,但现实是李志泽不得不靠举债度日职工已经不幸得了职业病,企业不该推诿应付,逃避责任。
好在船厂开始重视和督促此事,该企业负责人最后也向记者承诺,一定会依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李志泽职业病问题。但我们希望不光是李志泽,包括那些身体已经出现不适的工友们,企业都应该给他们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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