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动物园动物伤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明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动物园免责的唯一法定情形,就是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
也就意味着一方面由于动物园工作人员监管工作出现失误造成的损失,需要由动物园承担事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动物园的工作没有出错,由于游客违反动物园相关规定或过失引发的事故,则动物园不承担或者少承担事故责任。
二、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
1、动物园的动物的危险实现;
2、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3、动物园的动物的危险实现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5、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动物园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7、动物园具有推定过错。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
3、过错推定责任。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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