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混同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演变
时间:2023-09-23 14:50:07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那么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如果以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不需要初步证明一人公司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迹象,而是由股东负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那么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如果以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不需要初步证明一人公司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迹象,而是由股东负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若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连带责任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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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的财产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属于公司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话,就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如果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话,就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股东出资的财产确实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股东有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那么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如果以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不需要初步证明一人公司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迹象,而是由股东负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的财产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属于公司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话,就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话,就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股东出资的财产确实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股东有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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