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多次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辞退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其请求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4月25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宜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000年11月18日,梁某与宜州某大酒店开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2005年2月26日,梁某被某大酒店聘用为房务部PA领班,期限自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月薪570元。2006年1月3日,梁某因未到下班时间到更衣室洗澡受到大酒店的违规最后警告一次。同年1月16日,梁某因使用客用电梯时遭顾客投诉一次。同年2月6日,梁某因与同事在营业场所过激争吵被投诉一次。鉴于前述情况,大酒店依照酒店《员工手册》规定,于2006年2月13日通知辞退梁某。次日,大酒店给梁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梁某不服辞退,于2006年3月8日向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大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补发争议期间即2006年2月、3月工资、缴纳梁某2000年11月至2002年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梁某2000年至2006年失业保险费。该委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裁决,维持大酒店2006年2月14日对梁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对梁某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梁某不服,于2006年6月19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又查明,大酒店在梁某工作满一年时曾书面征求梁某是否从2002年1月起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梁某于2002年1月22日书面答复想在工作满两年后办理。大酒店遂在2003年起为梁某办理养老保险。
另查明,大酒店于2002年3月30日向梁某发放《员工手册》,梁某签字愿意遵守手册各项条款规定。该《员工手册》规定,为严肃纪律、规范员工行为,保障酒店、客人及员工利益,部门主管、经理有权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采取以下纪律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警告、辞退。最后警告有效期限为6个月。又规定,在最后警告处分有效期内再犯任何错误将予以辞退。
宜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梁某与大酒店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双方又无争议,应予以认定。梁某在劳动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特别是在受最后警告有效期限内连续被投诉两次,大酒店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辞退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梁某主张其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没有证据证明,应不予采信;梁某主张大酒店的辞退决定无合法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其主张要求大酒店付给经济补偿4200元、额外经济补偿21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梁某要求大酒店付给诉讼期间经济损失4200元亦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梁某要求大酒店补交2001年、2002年、2003年养老保险,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不予审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后,梁某以自己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某大酒店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的《员工手册》,属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员工应自觉遵守。梁某与大酒店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亦在分发的《员工手册》上签下自己愿意遵守此手册中的各项条款之规定的个人承诺,理应自觉践行。梁某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多次违反相关规定,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致被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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