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我部审核,已批准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等8家单位具备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1.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1号)2.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2号)3.**滨工业大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3号)4.中国石油集团石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6)第A-004号)5.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防护)(卫职技字(2006)第A-005号)二、化学品毒性鉴定乙级资质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毒鉴准字(2006)第B01号)三、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1.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检字(2006)第001号)2.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检字(2006)第002号)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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