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方可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装修时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拆除承重墙。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仅要恢复原状,还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后,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归谁所有。可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装修后的财产折价转让给出租人。
承租人对损坏的租赁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承担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租赁物因正常使用受到的损耗是一种消耗,任何物品因使用都会有一定的磨损和消耗,其价值会逐渐变小。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就认可了这种损耗,并已租赁物因合理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实际上已经包括在租金中了。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这种损失是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不属于正常损耗,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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