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绩效考核失败,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直接终止合同,如果员工不称职,并且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然不称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然而,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在本质上并不属于不称职的绩效。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员工不称职,企业必须首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动。培训或调动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缺少培训或转岗的程序性要求,即使员工连续两次考试不合格,企业也不能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构成非法解雇
企业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4、女职工孕期、分娩期、哺乳期
5、自法定退休年龄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不满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4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