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终止仲裁可以直接终止吗?
一般来说,外资企业终止仲裁还不能直接导致终止的后果,外资企业的终止必须满足规定的流程和手续,具体如下: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二、外资企业终止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1、经营期限到期。部分80年代中后期、90年代初期设立的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已届满,投资人无心延长期限继续经营,而宣布终止清算。
2、投资决策失误。企业设立前,投资人未对市场、政策环境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科学的分析,草率决策,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最终只能以终止企业而告终。
3、经营性亏损。企业经营不善或经营环境恶化,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若继续经营下去,还会导致更大亏损。大多数关门的企业都是基于这个原因决定终止。
4、中外合资(合作)者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在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方面发生较大分歧,最终分道扬镳。
5、境外投资公司发生重大变动。境外母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大股东易人或亡故等变动,股权购买人或继承人无力经营,或境外投资人对全球市场布局发生发变化决定撤出中国,导致公司终止清算。
6、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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