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花足球俱乐部诉。Triton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
时间:2023-05-07 19:12:38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地址:上海市东江湾路444号。法定代表人:于飞,俱乐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璇,上海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Triton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590号5楼B室。法定代表人:李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生、周伟,上海段×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因与被告**TritonTradingCo.,Ltd.(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侵犯名誉权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俱乐部起诉:作为全国知名足球俱乐部,原告依靠自身形象、名称、荣誉称号等无形资产生存。经有关部门评估,原告商誉价值达11.38亿元。其他单位利用原告的名义、形象、荣誉称号做广告时,原告每次合作收入不低于30万元。被告于1999年3月22日、3月25日、4月2日在《新民体育报》刊登商业广告,擅自利用原告的名义和荣誉称号推销其产品。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于1999年3月22日、3月25日、4月2日在《新民体育报》第五版刊登广告。2上海虹口足球场和邦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总部于1999年4月16日从上海欧阳路678号迁至上海虹口足球场东江湾路444号。三。根据上海市足协的证明,申花足球俱乐部主体育场于1999年迁至虹口足球场,这是第一个足球甲级联赛,迁址时间为1999年3月21日。41999年3月12日,被告人与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证明该广告是被告人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的,以及广告的使用次数、使用媒介名称和广告总价。5上海龙光律师事务所于1999年4月20日向被告出具公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了协商。被告**通公司辩称:被告仅在广告中说明申花足球队获得首个a组冠军、场地搬迁的事实,没有盗用或假冒**俱乐部的名称,没有损害其名誉,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相反,客观上扩大了原告的影响。我公司做过多次此类广告,其他公司也做过,不损害效果,不构成侵犯姓名权。因此,我们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告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其为上海新民体育报广告总代理。根据合同,被告的广告应该刊登两次。因为一则广告错了,前后有三则广告。2.**比卡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广告合同证明,被告在1999年a足球赛期间多次制作产品广告,与足球有一定的关联。三。大量剪报证明,商业广告中使用其他单位名称的情况很多。经审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原告**俱乐部为法人,上海申花足球队为其下属单位。被告**通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1999年3月12日,**童公司与**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广告公司为**童公司在《上海新民体育报》刊登10则广告×35cm黑色广告牌广告两次,广告内容为北欧风格家具,广告材料由**通公司提供,广告总价24000元,五折,价格12000元,付款日期3月22日,发布日期3月22日和4月5日。合同签订后,**通公司的商业广告分别于1999年3月22日、3月25日、4月2日刊登在《新民体育报》上,其中一则广告有误。除了介绍**通公司的家具产品外,广告还包括“99申花搬家,你呢?”“a冠军”。申请俱乐部发现广告后,与**通公司协商,要求**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公司不同意,俱乐部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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