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时间:2023-03-24 09:30:50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姓名权有下面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一、肖像权和姓名权法律上有法律的界定吗

一、法律上的姓名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依法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姓名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姓名。

二、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

二、自然人享有基于什么产生的人格权益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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