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侵犯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几点:侵犯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的姓名。2. 侵权行为人,通常是自然人或法人。3. 侵犯的姓名,具体包括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2、行为人的过错。
姓名权侵犯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侵犯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的姓名。
2.侵权行为人,通常是自然人或法人。
3.侵犯的姓名,具体包括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
3、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 犯 姓 名 权 构 成 要 件 是 什 么 ?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根据《民法典》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若姓名权受到侵犯,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其中,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因此,若要算作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需满足盗用或冒用他人姓名的情况。
综上所述,姓名权的侵犯对象是公民的姓名权。姓名权的侵犯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姓名权的侵犯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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