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以及侵害姓名权的形式
时间:2023-07-25 09:20:25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是具有侵害行为,行为人具有故意的主观过错、发生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盗用冒用他人的姓名。

一、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2.行为人的过错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

3.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害姓名权的形式

侵害姓名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点: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一是干涉他人决定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命何名或者不命何名;

二是干涉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正式姓名;

三是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改变或不改变自己的姓名。例如干涉养子女决定和使用其姓名,干涉被监护人决定和使用其姓名等。

2.盗用他人姓名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以他人的姓名进行社交活动。

三、侵害姓名权的赔偿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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