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介绍了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包括未经授权以权利主体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冒名顶替或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等。对于这些行为,一般会赔偿精神损失费。
以下是一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
1.未经权利主体授权或同意,以权利主体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或变更自己的姓名;
3.冒名顶替或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等。
一般赔偿精神损失费。
姓 名 权 保 护 措 施 有 哪 些 ?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姓名的使用、保护和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保护公民的姓名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姓名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包括请求停止侵害、请求恢复名誉、请求赔偿损失等。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这些措施为公民的姓名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的姓名权。
侵犯姓名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姓名的使用、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权利。为了保护公民的姓名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姓名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包括请求停止侵害、请求恢复名誉、请求赔偿损失等。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这些措施为公民的姓名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的姓名权。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姓名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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