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一广告公司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签订了广告合同书,可是却在合同期内却没有支付广告费,结果被申花告上法庭。日前,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广告公司和申花达成调解协议,广告公司分批支付申花41万广告费。
2004年3月23日,一广告公司和申花sva文广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书,双方约定,在2004年全国足球超级联赛上海申花队虹口主赛场内,其中11场主场比赛,由申花提供场内的广告牌,广告公司则接受广告牌后组织广告,但要向申花支付81万元作为购买广告牌的费用。在合同签订后,申花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广告牌,可是该广告公司在支付了第一笔广告费20万之后,剩下的61万元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见广告公司不支付广告费,无奈之下,今年5月23日,申花将该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支付购买广告牌的费用61万元。
在申花起诉后,法院按申花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了广告公司的银行帐户。今年6月14日,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法院表示要与申花协商解决该广告费纠纷。此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申花和该广告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广告公司在6月30日前支付申花20万元,7月30日前支付21万元,总共支付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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