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跟随某公司参加青岛市某足球俱乐部组织的青少年足球邀请赛,在与济南某球队比赛中,杨某与对方球员拼抢造成自己头部受伤,并进行了开颅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杨某构成十级伤残。杨某将组织方青岛市某足球俱乐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3万余元。
足球俱乐部要担当全部责任吗?
这件事情,足球俱乐部有责任,因为足球俱乐部作为组织者,应当提供适合的比赛场地,并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足球俱乐部提供的场地并不符合规定,存在安全隐患,足球俱乐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而且没有对赛事提供充分到位的医疗保障措施。所以足球俱乐部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由于足球属于自甘风险运动,杨某在运动时也应该清楚自己可能会受伤,所以自己也要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宣判足球俱乐部按照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赔偿33000元。
踢足球属于自甘风险运动吗?
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踢足球大家都知道可能会受伤,所以杨某在踢足球时应该明白这一点,踢足球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但是在本案中,足球俱乐部没有提供合格的场地,导致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没有提供到位的医疗保障,所以足球俱乐部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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