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倘若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违反企业依法拟订与通过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从而导致了企业财产的损失或社会声誉受损等,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企业理应享有罚款的处理权力。
然而,这一切都需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基础上进行,且罚款数目不可超出该名劳动者当月薪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此外,针对罚款的处理方式不应直接影响到员工基本的生活需求和保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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