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尚未确立有关最长延期时限的明确条款。具体而言:1.除了因为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工程进度滞后之外,倘若房屋交付日期超越了买卖双方事前商定的期限,那么自该时刻起就应当开始计收逾期违约金。2.当订单延期达到或超过三个月之久时,买方将自动享有的合法权益是请求解除合同,并宣布其失效;假使各方当事人并没有就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在卖家提出敦促要求之后,解除合同的恰当行使期限应被限定为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范围内。3.如果在经过适当的催告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仍然未能履行合同条款,他们都有资格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全文4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